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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高碑店市隆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李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高民初字第1023号原告高碑店市隆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高碑店市团结东路博纳科技园区内。法定代表人王海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雪峰、鲁建涛,该公司职员。被告李良。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高碑店市隆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静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5日,原、被告签订《预拌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位于涿州市世外桃源住宅楼小区一期回迁楼6#楼提供商品混凝土,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为按批次结算,每1000立方一结,如果被告逾期支付货款时,需向原告支付日2%的违约金。至2014年1月,原告共计向被告供货3892.5立方,总计货款1299087.5元,后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货款,至2014年1月25日,被告李良向原告方出具了欠216943.5元货款的欠条一张。上述事实,有销售合同、销售明细、对账单、欠款条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李良于2015年2月15日前向原告高碑店市隆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偿还货款216943.5元。二、原告高碑店市隆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292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良负担,于2015年2月15日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姜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裴满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