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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海法商字第008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黄锦忠与利辛县远东航运有限公司、苏其江等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锦忠,利辛县远东航运有限公司,苏其江,谭刚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海法商字第00868-2号原告:黄锦忠。委托代理人:陈晓军,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利,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利辛县远东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毫州市阚町顺河街**号。法定代表人:刘长顺,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天禹,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其江。被告:谭刚。委托代理人:王天禹,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锦忠与被告利辛县远东航运有限公司、被告苏其江、被告谭刚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锦忠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陈林独任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院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潘晓帆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蔡四安、代理审判员陈林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5年2月6日,原告黄锦忠向本院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锦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锦忠撤回对被告利辛县远东航运有限公司、被告苏其江、被告谭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1350元,由原告黄锦忠负担。审 判 长  潘晓帆审 判 员  蔡四安代理审判员  陈 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冯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