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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冷法执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成某与肖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某,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冷法执字第131-1号申请执行人成某。被执行人肖某。申请执行人成某与被执行人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3)冷民一初字第743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或冻结)被执行人肖某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8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潘 凌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梁煜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