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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狮民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胡小平与晋江浪宇服饰有限公司、习和生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小平,晋江浪宇服饰有限公司,习和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狮民保字第74-1号申请人胡小平,男,197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被申请人晋江浪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习和生,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习和生,男,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狮民保字第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查封被申请人习和生购买的址于江西省新余市的房屋(房屋买卖合同号:13022xxxx8);二、查封被申请人习和生所有的车牌号为闽Cxxx**小型汽车一部。申请人胡小平未在本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本院认为,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被申请人提起诉讼,依法应当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习和生购买的址于江西省新余市的房屋(房屋买卖合同号:13022xxxx8)的查封措施;二、解除对登记在被申请人习和生名下的车牌号为闽Cxxx**小型汽车的查封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清限审判员  康志强审判员  蔡祖灿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淑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