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175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泉塘镇。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湖南省湘乡市泉塘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王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22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蒋丛仁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宋喜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