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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行受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张明利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杭余行受初字第1号起诉人:张明利。本院收到起诉人张明利起诉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余杭人社局”)行政起诉状,张明利起诉称:其于2013年、2014年多次举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举报余杭人社局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2014年7月12日、7月14日其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两件诉余杭人社局不作为的行政案件,后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其收到余杭人社局提交的“行政诉讼答辩状”及“证据清单”,其中被举报的一家用人单位委托证明中有张明利的姓名,余杭区人社局劳动监察人员不严格遵守纪律、职业道德和法律,未为举报人保密,泄露举报人姓名。故张明利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余杭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泄露举报人张明利的姓名,行政行为严重违法。经审查,本院认为:张明利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立案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张明利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俞剑飞审 判 员  王 孟代理审判员  张 婧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郎梦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