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硚口丰民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陈宇诉被告江西省宇辉服饰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硚口丰民初字第00054号原告陈宇,男,1986年8月31日生。委托代理人阎斌,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江西省宇辉服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开发区创新三路777号。法定代表人沈爱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宇与被告江西省宇辉服饰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曹昌健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朱瑞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