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县支行与陈忠、钱爱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县支行,陈忠,钱爱萍,吴先银,刘晓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006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县支行,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友谊西路邮政大楼。负责人朱丽,行长。被告陈忠。被告钱爱萍。被告吴先银。被告刘晓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县支行与被告陈忠、钱爱萍、吴先银、刘晓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县支行未能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县支行的起诉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冒瑶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