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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巴商初字第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浦坤元与赵云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坤元,赵云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巴商初字第0034号原告浦坤元。委托代理人龚兆龙,江苏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云发。委托代理人顾月芬。原告浦坤元与被告赵云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已支付原告17800元货款,双方纠纷解决完毕,原告于2015年2月5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浦坤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欧 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高美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