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沛大民初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温成起与李善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成起,李善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沛大民初字第1055号原告温成起,农民。委托代理人刘焕坤。委托代理人刘波。被告李善彪,军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成起诉被告李善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成起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成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温成起承担。审 判 员 张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法官助理 吕瑞书 记 员 张颜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