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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孙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孙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140号原告:刘某某,女,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孙某某,男,199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孙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审判员  林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戎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