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执字第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郊支行与方明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一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郊支行,方明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298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郊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天山大道南段1843号。组织机构代码67091578-7。被执行人:方明祥,男,1978年12月10日生,汉族。关于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郊支行与方明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狮民二初字第004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方明祥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方明祥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50000元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慧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吴跃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