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中法刑一终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朱祖义容留他人吸毒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刑一终字第19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某,绰号响骂子,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县。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1月14日被株洲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株洲县看守所。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14)株县法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朱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朱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某某撤回上诉。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2014)株县法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加云审 判 员 周 丹代理审判员 彭 湘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陶树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