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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张商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宜兴市华虹混凝土有限公司、史云军与史云军、史云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华虹混凝土有限公司,史云军,史云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张商初字第90号原告宜兴市华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归径村。法定代表人王听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荣华,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云军。被告史云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华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史云军、史云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兴市华虹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兴市华虹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兴市华虹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9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059元,由原告宜兴市华虹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恒俊代理审判员  吴旻昊人民陪审员  黄立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杜鹏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