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平武县兴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鲜春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武县兴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鲜春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保字第89号申请人平武县兴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武县龙安镇。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严之,四川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鲜春森,男,生于1983年12月11日,汉族,住平武县龙安镇。申请人平武县兴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鲜春森之间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鲜春森存于其兄鲜春涛在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户的存款703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平武县兴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鲜春森存于其兄鲜春涛在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户的存款703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任光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黎冬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