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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武民一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武民一初字第125号原告石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文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罗 田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