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初字第186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被告陈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某某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 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曹嫚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