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仓民初字第3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福建华闽纸业有限公司与福建妮娅兹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华闽纸业有限公司,福建妮娅兹生活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仓民初字第3796号原告福建华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大田县均溪镇。法定代表人郭友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荣烈、陈林,福建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妮娅兹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陈巧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志祥,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华闽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妮娅兹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福建妮娅兹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第15条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均有权提交买方(即被告)所在地法院进行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被告的工商注册住所地虽然在福州市仓山区海峡西岸国际物流商贸城(二期)14号楼13层,但该处仅偶尔用于商务接待。被告系从事制造业的企业,公司日常的生产、办公地均在福州市马尾区科臣纸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坐落于福州市马尾开发区长安投资区长盈工业园内C1、C2、E1、E2厂房内,该厂房系被告向福州市马尾区科臣纸业有限公司转租的场地,为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该案应由马尾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庭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福州市马尾区,且双方签订的合同第15条协议如发生纠纷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福建妮娅兹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文人民陪审员 林秀娟人民陪审员 张 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