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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刑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王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初字第00019号公诉机关城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XX,男,略。因盗窃于2004年被汉中市劳教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5年12月23日解除劳动教养。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城固县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城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梁超、何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城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25日晚,陕西省安康市XX县人单XX(已判刑)因身上缺钱,遂产生盗窃的念头。后窜至西乡县城关镇粮油加工厂家属院,乘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陈XX停放在院子的一辆嘉吉牌摩托车,采用掰开车头锁、螺丝刀打开前盖、接通点火线的方式盗走,后将该车骑回城固藏匿于博望镇廉庄村一组被告人王XX家中。后王XX明知是单XX盗窃所得车辆的情况下,代单XX以1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同村村民胡XX。单XX将所得1000元赃款挥霍一空。经城固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2080元。案破后,被盗车辆已被追回,发还失主。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和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赃物的情况下,帮助他人出售盗窃所得摩托车一辆,价值2080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鉴于被告人王XX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故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杨晓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贾红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