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中商申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吴江市嘉元旅游箱包用品有限公司与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市日辉喷织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江市嘉元旅游箱包用品有限公司,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市日辉喷织有限公司,吴江市菀缝金属压铸有限公司,朱军,姜云,李征宇,余丹,蔡秀亮,凌正礼,单菊芳,凌水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商申字第0005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吴江市嘉元旅游箱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太湖新城菀坪同安路。破产管理人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苏州市西环路*号友联大厦*楼。委托代理人史敏寅。委托代理人惠志勤。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市场路金百盛家纺广场6号楼。法定代表人翁惠春,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吴江市日辉喷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太湖新城菀坪安湖村(菀松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朱军,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吴江市菀缝金属压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太湖新城菀坪联坪村。法定代表人单菊芳,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朱军。原审被告:姜云。原审被告:李征宇。原审被告:余丹。原审被告:蔡秀亮。原审被告:凌正礼。原审被告:单菊芳。原审被告:凌水珍。再审申请人吴江市嘉元旅游箱包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市日辉喷织有限公司、吴江市菀缝金属压铸有限公司、朱军、姜云、李征宇、余丹、蔡秀亮、凌正礼、单菊芳、凌水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3)吴江商初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吴江市嘉元旅游箱包用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蓓审 判 员 杨 兵代理审判员 张珍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胡雪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