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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审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原告于荣华与被告王丹、张晓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荣华,王丹,张晓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审民初字第17号原告于荣华,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代理人刘天飞,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证号:12102200010287883。被告王丹,住大连市旅顺口区。被告张晓东,住大连市旅顺口区。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韩峰,辽宁华爵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102200110897353。原告于荣华诉王丹、张晓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沙民初字第2347号民事判决,被告王丹、张晓东不服,提起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大民二终字第01379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4)沙民初字第2347号民事判决,将此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告于荣华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照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荣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600元,退回原告4600元。审 判 长  王廷辉审 判 员  唐利群代理审判员  葛 菲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志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