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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1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江涛与姜育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涛,姜育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564号申请执行人江涛,东台市xx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姜育平,居民。申请执行人江涛与被执行人姜育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3)东商初字第10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约定:被告姜育平分别于2014年1月底前、2014年6月底前、2015年6月底前、2016年6月底前各给付原告江涛借款本息10000元、30000元、40000元、40000元,合计12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传票,查询了金融、房产、车辆管理与工商等相关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执行风险及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东商初字第10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崔 伟审 判 员  夏伯远代理审判员  杨 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邓蔷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