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镇民二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杜宝军申请杜新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宝军,杜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二特字第2号申请人杜宝军,男,汉族,现住镇赉县。被申请人杜新,男,汉族,现住址同上。本院审理的申请人杜宝军申请认定被申请人杜新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代理审判员 韩 冬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黄春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