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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朝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延吉市朝阳川镇太东村村民委员会与崔春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吉市朝阳川镇太东村村民委员会,崔春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朝民初字第31号原告:延吉市朝阳川镇太东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金河洙,主任。委托代理人韩圣兰,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成荣,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春山,男,朝鲜族,退休工人,住吉林省延吉市。原告延吉市朝阳川镇太东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崔春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吉市朝阳川镇太东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8元,减半收取314元(原告已预交628元),由原告延吉市朝阳川镇太东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全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卞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