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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琼山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局与李正南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局,李正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琼山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局。法定代表人李菁,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继洪,男,系海口市琼山区卫生监督所副所长。委托代理人钟娴,女,系海口市琼山区卫生监督所科长。被执行人李正南,男,194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4)琼山行审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及海口市琼山区卫生局作出的琼山卫(医)罚字(2013)第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被执行人李正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正南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支付罚款7500元及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义务;承担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李正南已主动向本院账户汇入2500元,剩余罚款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正南在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塘支行某支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正南在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塘支行某支行某账户的存款人民币12550元至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的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文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