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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乐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乐执字第6号梁爱纯与梁玉英,张金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爱纯,梁玉英,张金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乐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梁爱纯,女,1963年8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南县。被执行人梁玉英,女,1969年10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张金强,男,1960年10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德江县。原告梁爱纯与被告梁玉英、张金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三法乐民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梁玉英应赔偿原告梁爱纯146330.46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83元。被告张金强应赔偿原告梁爱纯17027.34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84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赔付义务,依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辖区内的银行、房管、车管、国土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已向被执行人梁玉英所在的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念德村民委员会发出协助扣留被执行人分红款的通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乐执字第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家石审 判 员  翁晓炜代理审判员  邓文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苑吉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