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滑城民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王东灿与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灿,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滑城民初字第530号原告王东灿,男,1968年5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郭红伟、李秀乾,河南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甫端,职务: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王东灿诉被告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原告王东灿之间签订的由原告王东灿向被告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滑县东润一品小区供应混凝土买卖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且被告住所地在重庆市江北区,该案滑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应移送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王东灿住所地系滑县高平镇张八寨村,原、被告双方签订有钢筋混凝土现浇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王东灿向东润一品小区供应钢筋混凝土”,原、被告双方就该协议未实际履行,双方约定和合同履行地东润一品小区住所地系滑县,故滑县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晓芳审判员 王俊晖审判员 吴俊鸣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子娇[键入文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