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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商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济南明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学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名泉汽车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商初字第149号原告济南名泉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法定代表人刘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震(特别授权代理),山东昊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72年11月23日,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名泉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名泉汽车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名泉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济南名泉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金芳人民陪审员  张福英人民陪审员  孙 营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百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