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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新民初字第01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尹扬与被告沈阳娅豪滑雪服务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扬,沈阳娅豪滑雪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01056号原告尹扬委托代理人阚德智,系辽宁冠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文,系辽宁冠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娅豪滑雪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国,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扬与被告沈阳娅豪滑雪服务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扬撤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尹扬承担。审判员  马靖浩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 爽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