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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坛民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陆琳与施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琳,施飞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民初字第491号原告陆琳。被告施飞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琳诉被告施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施飞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琳撤回对被告施飞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陆琳负担。代理审判员 庄 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吉玉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