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立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与茂名市泛亚水产有限公司、魏永全、魏伟恒借款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茂名市泛亚水产有限公司,魏永全,魏伟恒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立保字第17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地址:茂名市油城四路**号。负责人:米晋湘,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俞昌杰,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职员。委托代理人:王旭,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职员。被申请人:茂名市泛亚水产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水东镇关草田上段*号。法定代表人:魏永全,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魏永全,男,住广东省电白县水东镇。被申请人:魏伟恒,女,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与被申请人茂名市泛亚水产有限公司、魏永全、魏伟恒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茂名市泛亚水产有限公司、魏永全、魏伟恒转移财产,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1)、查封被申请人魏永全名下位于广东省电白县水东镇XX大道XXX号XXX第X栋X梯XXX房,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电(私)字第XXXX**号,面积XXX平方米,房屋价值约XX万元。(2)、查封被申请人魏伟恒名下位于广东省电白县水东镇XXX段X号房屋及土地,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XX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电国用[XXXX]第XXXX号。房屋面积:XXX平方米,土地面积:XX平方米,价值约XXX万元。(3)、查封被申请人魏永全名下位于广东省电白县水东镇XX大道XXX号XXX联排住宅X幢X号房,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电(私)字第XXXX**号,面积XXX平方米,房屋价值约XX万元。(4)、查封被申请人魏永全名下位于广东省电白县水东镇XX大道XXX号XXX联排住宅X幢X号房,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电(私)字第XXXX**号,面积XXX平方米,房屋价值约XX万元。(5)、冻结被申请人茂名市泛亚水产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魏永全在中国银行茂名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茂名市分行的存款人民币共XX万元。上述查封、冻结的财产以人民币XXXXXXX元为限。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提供其银行自有资金(账号:XXXXXXXXX)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魏永全名下位于广东省电白县水东镇XX大道XXX号XXX第X栋X梯XXX房,[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电(私)字第XXXX**号]。二、查封被申请人魏伟恒名下位于广东省电白县水东镇XXX段X号房屋及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电国用[XXXX]第XXXXX号)。三、查封被申请人魏永全名下位于广东省电白县水东镇XX大道XXX号XXX联排住宅X幢X号房[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电(私)字第XXXX**号]。四、查封被申请人魏永全名下位于广东省电白县水东镇XX大道XXX号XXX联排住宅X幢X号房[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电(私)字第XXXX**号]。五、冻结被申请人茂名市泛亚水产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魏永全在中国银行茂名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茂名市分行的存款人民币共XX万元(注:存款的冻结以法院出具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登记为准)。上述查封、冻结的财产以人民币XXXXXXX元为限。房屋、土地的查封期限为两年,存款的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查封、冻结时间以查封、冻结登记机关或协助执行义务人协助执行查封、冻结的时间为准。需要申请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查封、冻结效力灭失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谭小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