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张发抢劫罪,张发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413号罪犯张发,曾用名张思雨,河北省满城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2007)定刑初字第3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发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2月28日至2014年7月1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2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1次,被严管集训1次。有奖惩审批表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2001年因盗窃被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劳动教养一年;于二00三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5月29日刑满释放,属累犯。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属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8月25日起至2025年7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谷 莉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龚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