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锦江民初字第2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陈大勇与成都何时君温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张君舞、张学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大勇,成都何时君温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张君舞,张学林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锦江民初字第2635号原告陈大勇,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委托代理人唐柯平,四川子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何时君温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净居寺南街88号。法定代表人关建生,成都何时君温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竞宇,北京国枫凯文(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君舞,男,198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新区。法定代理人张学林,男,194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被告张学林,男,194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大勇与被告成都何时君温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张君舞、张学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中,原告陈大勇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大勇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大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陈大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康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罗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