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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广旺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四川广旺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62号原告成都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浩,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广旺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广旺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被告四川广旺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向其支付货款为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自愿处分原则,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00元,由原告成都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罗玉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