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磐商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羊双虎与浙江盛典工艺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羊双虎,浙江盛典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磐商初字第112号原告:羊双虎。被告:浙江盛典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磐安县新城区枫园路1号。法定代表人:马宝旺。本院在审理原告羊双虎与被告浙江盛典工艺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羊双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羊双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羊双虎负担。审 判 员 施江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陈玉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