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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催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增城市黄氏染织厂、卢沛其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增城市黄氏染织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张催字第00212号申请人增城市黄氏染织厂。投资人卢沛其。申请人增城市黄氏染织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O一四年十二月六日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票号10300052/24981077银行承兑汇票1张(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日期2014年8月25日,汇票到期日2014年11月25日,出票人江苏国泰力天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常州雅伊达纺织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增城市黄氏染织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 安审判员 李国良审判员 陶长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高天士公告本院于二O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受理了申请人增城市黄氏染织厂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票号10300052/24981077银行承兑汇票1张(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日期2014年8月25日,汇票到期日2014年11月25日,出票人江苏国泰力天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常州雅伊达纺织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二O一五年二月六日作出(2014)张催字第00205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增城市黄氏染织厂对上述款项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特此公告二0一五年二月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