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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岩刑执字第3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游开发故意杀人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游开发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3171号罪犯游开发,男,1954年9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宁德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0日作出(2007)莆刑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游开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16432元(已扣除3300元)。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于2007年11月1日作出(2007)闽刑复字第58号刑事裁定,对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游开发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2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11月27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执行至2032年3月26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游开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游开发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能完成力所能及的各项任务,二O一二年八月至二O一四年十一月累计获达标分十点八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游开发系老年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综合其犯罪情节及民事赔偿义务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游开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1年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谢文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