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射执字第2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周宏与陈殿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宏,陈殿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射执字第2582号申请执行人周宏,无业。被执行人陈殿华,无业。申请执行人周宏与被执行人陈殿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射阳法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2014)射耦民初字第0176号民事判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陈殿华于2014年8月底偿还原告周宏人民币116400元,并承担从2012年4月1日起至2014年8月31日止,以借款1164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扣除被告陈殿华已支付的10000元利息后支付余额)。如被告陈殿华未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则承担从2014年9月1日起按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至偿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的逾期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其银行存款,银行无存款。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射耦民初字第0176号民事判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唐海明审判员 王 樵审判员 王正秀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徐庆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