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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中执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姚小兵与乐山市乐嘉源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小兵,乐山市乐嘉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乐中执字第935号申请执行人:姚小兵,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乐山市乐嘉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组织机构代码:09212082-6。法定代表人:杨文强,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姚小兵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乐中民初字第40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乐山市乐嘉源商贸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姚小兵欠款32509.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306.50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乐山市乐嘉源商贸有限公司已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乐中民初字第40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荫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