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包音希格申请执行呼那斯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音希格,呼那斯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包音希格,女,1956年6月6日出生,蒙古族。申请执行人:呼那斯图,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蒙古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民初字第13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呼那斯图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呼那斯图在通辽市科左后旗马拉沁大街东段营业所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呼那斯图所有的在通辽市科左后旗马拉沁大街东段营业所的存款7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格吉乐图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 彦 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