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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赖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三民初字第502号原告:赖某某,女,汉族,住三台县潼川镇,现住三台县。被告:黄某某,男,汉族,住三台县潼川镇。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赖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羊衣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赖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7月相识并自由恋爱,2008年9月27日双方到三台县潼川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2009年4月14日生育一女。后因被告性格暴躁常扯筋吵架,2013年起被告以在外挣钱为由不归家,同年6月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双方多次协商离婚未果。现请求人民法院调解或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并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或清偿。被告黄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7月相识并自由恋爱,2008年9月27日双方到三台县潼川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9年4月14日生育一女取名黄梦芸。赖某某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添置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存款及债权债务。后因原、被告性格不合常扯筋吵架,2013年起被告以在外挣钱为由不归家,同年6月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双方多次协商离婚未果。赖某某遂诉至本院要求调解或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黄梦芸由原告抚养并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或清偿。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有原告提供的当事人户籍信息资料、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姻基础较好,被告亦未到庭应诉,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又无法定理由,凭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所以赖某某要求与黄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赖某某要求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为130元,由赖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羊衣友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孙义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