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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刑执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孟凡信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孟凡信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马刑执字第00050号罪犯孟凡信,男,1968年11月24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6日以(2011)港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书以盗窃罪判处孟凡信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责令退赔共计人民币46727元。被告孟凡信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1月24日以(2011)泉刑终字第4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孟凡信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能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孟凡信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2011年3月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二次。分别为:2012年4月表扬,2014年7月记功,2014年7月表扬,2014年7月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计分考核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孟凡信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孟凡信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罚金刑不变。(刑期自2010年6月4日至2018年2月3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宁审 判 员  刘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