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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排民二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邓某与东莞市鼎立五金工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东莞市鼎立五金工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排民二初字第31号原告邓某,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委托代理人江继华,广东瑞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鼎立五金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上截村工业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000287680。法定代表人金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东莞市鼎立五金工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书面通知原告邓某预交本案的诉讼费,但原告没有按照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邓某撤诉处理。原告邓某在本案起诉前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号为(2015)东一法排保字第13号,该案的保全费520元(已由邓某预交),由邓某负担520元。代理审判员  李慧仪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苏俏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