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罗执字第1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案裁定书-47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崔大鸣,张春红,李淑常,徐如娟,刘明星,王明娟,崔大永,王延敏,周现忠,孙庆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罗执字第1797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毛晓辉。被执行人崔大鸣。被执行人张春红。被执行人李淑常。被执行人徐如娟。被执行人刘明星。被执行人王明娟。被执行人崔大永。被执行人王延敏。被执行人周现忠。被执行人孙庆芬。本院作出的(2014)临罗商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淑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0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淑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利永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于天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