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顺法陈民初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窦由山、谢啊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窦由山,谢啊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顺法陈民初字第66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负责人林德宏。委托代理人卢国全,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乔,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窦由山。被告谢啊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被告窦由山、谢啊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小勉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林国明、叶兆桐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卢国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窦由山、谢啊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9月7日,被告窦由山向原告申办信用卡。被告窦由山在领取该信用卡后进行消费,从2012年1月3日开始透支,截止至2014年6月24日,被告累计透支本金41882.84元,产生利息为590.46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拖欠透支本息没有偿还。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窦由山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息42473.3元[其中包括透支本金41882.84元、利息590.46元(利息暂计至2014年6月24日,此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谢啊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窦由山、谢啊顺没有答辩。诉讼中,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复印件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被告窦由山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两被告是夫妻关系;2.《中国建设银行白金信用卡申请表》一份、《中国建设银行白金信用卡领用协议》一份,证明被告窦由山向原告申领白金信用卡,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已作出明确的约定;3.账户交易历史记录一份,证明被告窦由山领取信用卡后进行消费,截止至2014年6月24日,被告窦由山累计透支款项本金41882.84元,产生利息590.46元。被告窦由山、谢啊顺未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也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依法向被告窦由山、谢啊顺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两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本院说明正当理由,视其自愿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案经开庭审理,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证明其起诉的事实,与本案有关联性。因此,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对其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7日,被告窦由山按照原告的指引填写一份中国建设银行白金信用卡申请表,该表的正面列明需要填写的申请人身份、地址等个人信息资料及有关办理白金信用卡的其它事项,该表的背面附有《中国建设银行白金信用卡领用协议》的条款内容,该条款内容载明持卡人已经阅读并愿意遵守《中国建设银行白金信用卡领用协议》,根据该协议第三条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本协议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按月计收复利。被告窦由山于当日在该表的空白栏目中填写好相关内容,并在申请人一栏签名确认。被告窦由山提交申请表后,原告经调查复核后同意被告窦由山开卡。被告窦由山持卡后开始透支款项进行消费,截止至2014年6月24日,累计透支款项为41882.84元,产生透支利息为590.46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窦由山一直拖欠透支本息没有偿还,以致引起本案的纠纷。另查明,被告窦由山、谢啊顺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02年3月8日登记结婚。以上事实,还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窦由山签名确认《中国建设银行白金信用卡领用协议》,该协议的条款内容对原、被告均有法律约束力。被告窦由山向原告申领白金信用卡并进行消费,出现透支后,没有依约偿还,应负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的责任。本案中,原告请求利息按合同约定即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这是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益的意思表示,应予以照准,因此本案不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加倍计付迟延履行金的条款。被告窦由山与被告谢啊顺系夫妻关系,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应由被告谢啊顺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窦由山、谢啊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清还信用卡透支款本息42473.3元(其中透支本金为41882.84元,利息暂计至2014年6月24日为590.46元,此后的利息从2014年6月25日起以41882.84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本案受理费为861.84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已预交),由被告窦由山、谢啊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小勉人民陪审员 林国明人民陪审员 叶兆桐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欧淑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