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一(民)申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张晨与上海捷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晨,上海捷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一(民)申字第2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晨。委托代理人杨威,上海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辰,上海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上海捷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林霖。委托代理人高险峰。再审申请人张晨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捷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晨申请再审称,其一直在户籍地址居住但从未收到过传票等相关诉讼文书,亦未在居住地看到过法院的公告文书,故一审法院送达程序违法;因其丈夫不具备租车资质无法租车,经被申请人包装后其成为名义上的租车人,但其并未实际使用车辆及支付租金,故被申请人在车辆租赁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被申请人恶意拖延召回车辆、不及时主张权利等行为造成了损失的扩大,故扩大的损失不应由其承担。综上,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再审本案。上海捷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辩称,租车人提供身份证和驾照是其出租车辆的前提条件,其不可能冒着保险无法理赔的风险替租车人伪造驾照;张晨作为承租方在《汽车租赁合同》上签字确认,至于张晨租车后如何使用其无从知晓;租赁期满后,其多次派人前往张晨的户籍地址均无法找到张晨本人,故不存在其拖延召回车辆的情况。综上,一审判决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请求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首先,根据一审卷宗的记载,一审法院向张晨的户籍地址送达传票等诉讼文书未果后,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程序合法,并无不当。张晨关于一审送达程序违法的申请再审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次,本案所涉《汽车租赁合同》由张晨及被申请人签字确认,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张晨申请再审主张被申请人在出租车辆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对此其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再次,张晨作为承租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知晓自己的合同义务及违约责任,理应予以恪守。现张晨申请再审主张实际使用费、滞纳金等属于扩大的损失,不应由其承担,对此本院认为上述费用的产生系因张晨没有按约返还车辆及支付租金等一系列怠于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所致,一审法院判决由其承担并无不当,故该申请再审理由无法成立,本院难以支持。综上,张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晨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高中伟代理审判员 包建俊代理审判员 周 晶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储 姝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