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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花法炭民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欧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欧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花法炭民初字第761号原告:任某,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赵善启,广东金宏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兆明,广东金宏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某,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欧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5年2月6日以需要先行认定欧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监护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 判 长  叶成汉人民陪审员  谢惠沙人民陪审员  姚叶勤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骆晓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