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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00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王宝云与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06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宝云,女,1973年9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玉民,男,1952年1月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法定代表人李贺清,乡长。委托代理人张敬友,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上诉人王宝云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小红门乡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057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宝云及委托代理人王玉民、被上诉人小红门乡政府委托代理人张敬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宝云一审诉称:北京市朝阳区×村系北京市人民政府确认的五十个重点挂账村之一,不属于绿隔腾退地区。我系该村村民。2011年期间,小红门乡政府利用职权和滥用职权,以非法占用和获利为目的,以虚假宣传的方法对我和广大村民进行了欺诈宣传,并用胁迫手段在没有任何有效拆迁证件、手续的情况下,迫使我与其签订了拆迁腾退安置协议,迫使我接受了其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违法建筑的期房作为安置房,致使我全家居无定所。我认为×村的拆迁按照北京市政府的相关政策应属国家征地拆迁,而非绿隔政策拆迁,小红门乡政府偷换概念,对上按征地拆迁收取国家补偿款,对下按绿隔拆迁政策补偿广大村民,其行为严重违法,存在严重欺诈。此外,退一步讲,即使按照绿隔拆迁政策拆迁,小红门乡政府拆迁行为亦无事实依据,拆迁安置程序亦不合法,其安置的房屋不符合京计投资(2003)1026号文件的规定。故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我与小红门乡政府于2011年11月19日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一审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本案中,王宝云诉请的基础系北京市朝阳区×村是否属绿隔拆迁范围、×村绿隔拆迁程序是否合法、绿隔拆迁安置房屋是否符合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此三事项的审查不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王宝云提起的诉讼,一审法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王宝云的起诉。王宝云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1.一审审限超期;2.一审未实施风险告知;3.一审裁定没有法律依据,未引用法律,严重违反相关规定;4.一审裁定不公。在被上诉人没有任何主张,没有证据支持下替代被上诉人诉讼;5.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一审诉求是认定拆迁协议无效,并用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在拆迁行为中实施了欺诈行为,实施了偷换名义的拆迁。依据合同法52条,法院应认定被诉标的违法。本案的焦点应该是对拆迁补偿协议是否存在第52条绝对禁止行为审查。但一审法院规避上诉人的主张、证据,并对上诉人主张和本案焦点予以篡改,是不公正的。上诉人的证据,证明涉案应是土地一级开发,国家征收土地行为。而非被上诉人的欺诈之说,且被上诉人主张的绿隔拆迁事实也不存在;6.依据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能够证明涉案拆迁是国家征收行为,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法理,国家征收土地必须具备法定程序和条件,保护相对人的法定权利;7.依据相关规定,上诉人对不法征地有否定的权利;8.绿隔腾退项目是村民自治行为,政府不应介入,2009京高法发第150号有明文规定;9.上诉人坚持拆迁补偿协议无效,在于不同拆迁项目补偿和被拆迁人权利义务不同,涉案土地是国家征地实施的土地一级开发,拆迁人却实施欺诈,造成上诉人一定的权利丧失和经济损失,法院应判定拆迁补偿协议无效,而不应排除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之外;10.被上诉人实施欺诈,导致上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不公平协议,给上诉人造成精神和财产损失;11.一审法官未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12.本案有民行交叉成分,不应草率不予受理;13.政府充当拆迁人与上诉人签订协议违反相关规定。综上,请求:指定一审法院对本案继续审理。小红门乡政府辩称:按照北京市总体规划要求,小红门乡被规划为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相关政策,上诉人在绿化隔离地区腾退范围内,依照绿隔腾退政策腾退不违法,协议是双方经过协商,自愿达成,不存在欺骗和胁迫,有法律效力。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裁定合法,应予维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在本案中,王宝云虽然主张确认其与小红门乡政府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但其诉讼范围却包含北京市朝阳区×村是否属绿隔拆迁范围、×村绿隔拆迁程序是否合法、绿隔拆迁安置房屋是否符合政府相关文件规定。而对上述行为的审查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故一审法院裁定认定王宝云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的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对王宝云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朔审 判 员  周文祯代理审判员  陈烁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星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