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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市法行他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河南省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省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行他字第3号申请人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贾二庆,局长。被申请人河南省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魏明。申请人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河南省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我院在审查过程中,经主持调解,河南省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主动缴纳了行政罚款,申请人向我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行政相对人经教育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相关内容,可以终结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晋市人社监理字(2014)第010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本裁定自送达后立即生效。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申请人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审判长  常爱玲审判员  张 剑审判员  赵仁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海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