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敏捷、徐淑娥与被告林心专、曾玉琼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敏捷,徐淑娥,林心专,曾玉琼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89号原告陈敏捷,男,汉族,1969年5月1日出生,德化县人。原告徐淑娥,女,汉族,1967年5月1日出生,德化县人。被告林心专,男,汉族,1973年11月26日出生,德化县人。被告曾玉琼,女,汉族,1975年4月17日出生,德化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敏捷、徐淑娥与被告林心专、曾玉琼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林心专、曾玉琼已自行付清所欠款项,现原告陈敏捷、徐淑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敏捷、徐淑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敏捷、徐淑娥负担。审判员 林文敬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潘静韵 微信公众号“”